
国际介科学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组织的名称为国际介科学组织(英文名称为International Panel of Mesoscience,缩写为IPM)。
第二条 本组织是由介科学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世界各国和地区的个人自愿结成的国际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组织的宗旨:建立国际介科学对话与合作机制,促进学术交流、科技创新、人才培养与国际合作,推动自然、工程和社会科学各领域中的介科学研究与发展。
本组织遵守登记地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组织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组织的住所设在中国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组织的业务范围:
(一)推动介科学在自然、工程和社会科学各领域的进展趋势、科学前瞻和技术预见研究,开展咨询服务;
(二)搭建国际介科学领域学术交流平台,促进介科学在国际范围内的传播和学术交流;
(三)创办国际介科学领域学术刊物,出版国际介科学研究发展报告;
(四)提出介科学领域地区性或全球性的倡议,促进和加强全球各机构间的对话、开放与合作;
(五)承担本组织会员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组织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组织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组织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组织的意愿;
(三)在介科学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组织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组织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组织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加入本组织自愿、退出本组织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组织的章程,执行本组织的决议;
(二)维护本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组织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组织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出本组织应书面通知本组织,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超过1年不缴纳会费或从不参加本组织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本组织。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组织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组织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组织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介科学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组织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组织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为本组织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由理事长委托且经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组织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组织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组织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本组织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建议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交理事会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组织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组织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组织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组织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组织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组织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组织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登记地国相关规定或参照国际通行惯例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组织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组织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组织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组织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组织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组织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组织终止后经清算的剩余财产,任何成员不得侵占和私分,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组织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 2023 年 4 月 27 日第 1 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组织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